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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手續需要準備什麼文件?
根據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兩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與結婚相同,離婚手續的辦理地點也是在戶政事務所,且不局限於戶籍地或是結婚登記時的地方分所,夫妻可以前往全台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手續,辦理離婚手續的必備文件如以下:
1. 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是離婚手續中最重要的文件,在結束婚姻關係之後,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分割方式、徵信社找人、小孩監護權歸屬、小孩扶養費給付細節、是否給付贍養費等大大小小的細節,全都以離婚協議書的內容為準,協議書若有遺漏項目,除非雙方當事人同意,否則就只能用民事訴訟爭取。離婚協議書需要準備1式3份,雙方當事人各持1份,另一份則由戶政事務所留存紀錄。3份離婚協議書上面都要有雙方當事人、至少兩位離婚證人的親筆簽名。
2. 雙方身分證
辦理離婚手續時需要雙方的身分證正本,除了確認當事人身份之外,離婚申請生效之後,雙方會立刻解除配偶關係,因此需要更新身分證上的配偶欄資訊。
3. 證件換發費用:
離婚手續中提出申請雖然不需要支付費用,但換發證件時需要支付工本費,依照戶政機關2022年5月的規定,國民身分證換發費用為50元/張,戶口名簿換領費用為30元/份。
離婚手續中非必備但建議攜帶項目:
印章:
可以親筆簽名代替。
身分證照片:
根據戶政機構規定,身分證照片須為2年之內拍攝,照片尺寸為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以頭部及肩膀頂端近拍,使臉部佔據整張照片面積的70~80%,舊有身分證照片若太過久遠,需準備符合規格照片換發。
戶口名簿:
如果有遷移戶籍地址需求,辦理離婚手續時建議攜帶戶口名簿一同換發,省得日後還要麻煩戶長跑一趟。
離婚證人資格限制有哪些?
離婚證人在離婚手續中扮演至關重要的角色,台灣法律透過離婚證人的存在,避免不當離婚事件的發生,離婚證人需要見證夫妻雙方的離婚決定,包含
離婚意願:
夫妻雙方是基於自身意願決定離婚,而非受到威脅利誘。
離婚真意:
夫妻雙方是經過深思熟慮才做出離婚決定,而非吵架鬧脾氣。為了避免無效見證,法律上要求離婚證人需符合以下兩項條件才得以擔任:
完全行為能力成年人:
離婚證人在法律上須為年滿20歲的完全行為能力者,且無被宣告監護事實。
親自見證離婚決定:
法律上沒有規定離婚證人要陪同當事人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手續,但嚴格規定離婚證人需親自聽聞當事人的離婚決定,確認雙方離婚意願及離婚真意,待確認之後才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
離婚證人尋找管道有哪些?
不少人利用離婚證人不需要到戶政事務所一同辦理離婚手續,隨便找尋路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但一時的方便卻為自己帶來的糾紛,日後若是有一方反悔、不想離婚了,可用「離婚證人未確實確認」為由提出離婚無效訴訟,屆時需要離婚證人出庭證明,因此找來路不明、日後也聯繫不到的證人是不可行的。找尋離婚證人有管道有很多,其中以執業律師最為常見,執業律師除了離婚證人之外也可以幫忙確認離婚協議書內容,缺點就是費用較貴,費用一般為8000元左右。如果只要單純需要離婚證人,不需要確認協議書內容的話,也可以透過民間離婚證人資源尋找,不少業者提供無犯罪前科的民眾作為離婚證人,且可以陪同當事人到戶政事務所現場見證,收費約為3000元/位,合法可靠的離婚證人是保障自己權益的重要關鍵,絕對不可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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