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市一名女子就是如此,女子的丈夫,婚後不僅規定房屋租金、水電瓦斯等生活支出各分一半,還規定超過2500元的物品不能買、衣服只準買幾百元一件的地攤貨,接送上下班還要求付車資,她受不了丈夫嚴苛的生活限制訴請離婚。法官認為丈夫有逼迫妻子按比例分擔的意味,雙方互助基礎有所動搖,判准離婚。法官審理後認為,婚姻生活本應由雙方共同維繫,基於理性互信、互諒、互助,若一方堅持要另一方負擔生活家計,或斤斤計較,將使夫妻的生活限於金錢的囹圄,失去相互扶持的意義,被告記帳的目的,雖有量入為出的意義,但實有逼原告按比例分擔消費的意味,此一行為已使雙方的互助基礎有所動搖,且夫妻感情甚為淡薄,乃判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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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書面資料:攜帶離婚協議書、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二個月內二吋相片三張。「離婚協議書」載明了雙方的離婚意願及註明在婚姻關係中所有的財產及子女監護歸屬(針對二十歲以下未成年子女)、子女監護權誰擁有,子女生活費用誰來付,協議探視子女之時間、夫妻財產之分配、債務之載明(債權人或債務人)、有無贍養費、子女撫養費(或是精神賠償等),及如何付款等,清楚詳列對彼此都是一種保障。離婚協議書並沒有範本,需要依造雙方的協議來訂定,需以清楚、詳細為原則。
(2) 證人:確實知曉夫妻雙方有離婚意願的二位成年的證人(親朋好友亦可),在合法的程序中,離婚協議書應付兩名證人之簽名。最保障的是四人面對面一起簽名蓋章。
如果僅一位代表二人簽名作證,或者其中一人拿了其他二個人的身份證簽名蓋章,或者證人並未真正詢問過夫妻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願時,即為無效證人。不但犯了偽造私文書罪,同時即使雙方已經辦好了離婚程序,還是可以到法院訴請離婚無效。
(3) 登記:依戶籍法規定離婚為登記制,雙方必須在簽妥離婚協議書,攜帶身份證、戶口名簿等資料,一起在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登記完成後離婚才生效力;若沒有完成登記的程序,就不算是完成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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