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
在台灣除了出身豪門家世顯赫,否則一般的社會大眾通常不會對婚前協議不會有太多著墨,然後對家財萬貫的高官達貴世家來說,在結婚對象的經濟能力差異過大或是經濟觀念不一致時,為了避免遭到詐財騙婚,通常都會和伴侶擬定婚前協議約定夫妻財產制,此外關於婚後住所、生活開銷分配、子女姓氏也都可以在婚前協議中約定。
婚前協議可以幫助伴侶在結婚之前討論婚後生活的相關細節,避免結婚後因為產生不可調解的摩擦而離婚,但婚前協議的內容也不是毫無邊際的,所有的婚前協議都必須符合社會的道德風俗,例如規定房事頻率、允與對方外遇等;此外也不能約定離婚事由,例如對方每個月不給付多少費用就離婚,因此關於婚前協議建議當事人委任專業律師協助,避免兩人約定了不具法律效力的事項卻不自知。
離婚財產分配方式
離婚財產分配的方式取決於兩人採用的夫妻財產制,在沒有婚前協議事先約定的情況下會直接默認為「法定財產制」,在台灣由於大部分的人沒有婚前協議的習慣,因此約有九成的夫妻都是採用法定財產制,而台灣的夫妻財產制分為三種,不同的制度會造成不同的離婚財產分配方式:
1. 法定財產制:
- 婚前財產:夫妻各自的婚前財產為個人所有,離婚時不需要重新分配。
- 婚後財產:除了「婚後取得的財產、不能證明是婚前個人的財產、不能是夫或妻收到的特定財產」之外,其他的所有資產都算是婚後財產,離婚時雙方除了可以拿回屬於自己的財產之外,財產少的一方有權利要求對方在扣除婚姻期間的負債之後,給付平均財產的差額。
- 婚前財產:夫妻各自的婚前財產為個人所有,離婚時不需要重新分配。
- 婚後財產:婚姻期間各自負擔生活所需,雙方的財產也各自管理,離婚時各自處分自己的財產,如果在婚姻期間有用自己的財產幫另一半償還債務的話,也可以在離婚的時候要求對方歸還。
- 特有財產:夫或妻收到的指定贈與物品(金錢、證券等)、雙方的職業必須用品、雙方個人專屬物品,在婚姻期間各自管理,離婚時也為個人持有。
- 共同財產:除了「特定財產」之外都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均分「共同財產扣除共同債務」的餘額。
補充:贍養費不是義務,不一定可以要到!
和錢有關的婚姻法律中,贍養費無疑是社會大眾存在最多誤解的項目,許多人以為離婚時可以靠向對方索求的贍養費從此不愁吃穿,事實上大錯特錯!對贍養費我們要有正確觀念,「贍養費不是義務,是基礎生活補助」也就是說不是每個人都可以要求贍養費,當然如果離婚時對方主動願意付的話要給多少都可以,但只要是透過訴訟得到的贍養費都不會是筆鉅款,贍養費的索求條件有三項,想要索求必須同時符合、缺一不可:
- 要求方不得為婚姻過錯者:造成婚姻失和的一方不能要求贍養費,例如家暴、外遇者等。
- 要求方在離婚後沒有經濟能力:離婚之後的經濟收入小於政府公布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消費金額,才有資格要求贍養費。
- 被索求方必須有能力支付:對方的收入再扣掉自己的最低生活消費金額(以各縣市政府當年度提供資料為準)後,仍有額外收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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