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王姓藝人爆離婚,其配偶將獲得數億贍養費!
「某王姓知名藝人因在已婚期間與配偶以外的第三人發生性關係,對兩人的共同兒女更未盡到關懷義務,其配偶在反覆思考琢磨後決定提出離婚要求,王姓知名藝人為了避免更多離婚細節曝光,決定同意離婚病給付房屋及數億金額作為贍養費。」去年造成社會一時轟動的王姓藝人離婚事件吸引了社會大眾的關注,許多人將此當作茶餘飯後的閒聊話題卻忽略了其中的細節,包含贍養費、撫養費、監護權等離婚法律,少數媒體的片面報導更是造成了「離婚可以拿到贍養費」的錯誤觀念。
贍養費觀念大更正:離婚不一定要付贍養費!
贍養費雖然是大眾耳熟能詳的法律名詞,但卻僅有少數人擁有正確觀念,再進一步討論贍養費的索求方式之前,應該先訂正觀念「贍養費不是處罰而是生活補助」,我國法律以民法對贍養費制定詳細的規範,根據民法第1057條規定: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予相當之贍養費」
也就是說,並不是離婚就可以拿到贍養費,此外法定的贍養費金額僅是為了避免當事者生計陷入困頓的金錢補助,並不是每一對夫妻離婚都要付上億的贍養費,所以請打消要靠贍養費實現財富自由的天真想法。
贍養費約定方式——協議離婚、判決離婚大有不同
依照我國法律規定,贍養費會據夫妻離婚方式不同而有所差異,這也是為什麼有些人離婚可以拿到上億元贍養費,有些人卻一毛錢都拿不到的原因。
- 協議離婚:只要離婚協議書上雙方都同意,法院就不干涉。
- 判決離婚:雙方條件談不攏,請求法院介入判決。
- 請求贍養費的一方不得為婚姻過失方,也就是說造成離婚過錯的人沒有請求贍養費的資格,例如:家暴、婚外情等婚姻過失。
- 請求贍養費的一方在離婚之後無法維持生活所需最低水準,這是為了保障婚姻關係中的弱勢方在離婚後生活陷入困頓,而生活最低消費最準以行政院統計公佈的各縣市每人消費支出資料為準,約為兩萬元左右。
- 被請求贍養費者需有能力負擔,由於贍養費不是賠償而是對當事人的生活補助,因此在同樣沒有經濟能力的情況下也無法請求贍養費,畢竟贍養費的目的並不是處罰。
為什麼藝人明星私下協議贍養費?
對需要經營個人形象的藝人明星來說,寧可支付巨額贍養費也不願意上法院判決離婚,原因是判決離婚的詳細內容都會被法院記錄在公開平台上,包含雙方證詞、證據、判決結果等細節都可以大眾自由查詢,因此為了避免自己的私生活曝光在大眾之前,具有知名度的公眾人物通常會避免離婚程序進入法院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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